(2017)桂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其展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其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其展,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原邕宁县,壮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何财新,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其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桂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其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扣押在案供被告人何其展犯罪使用的铁铲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何其展不服,以案发时其处于发病期不能排除对本案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其展在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受审能力人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烽火审判员 古华强审判员 雷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