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曲文斌、李平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斌,李平,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云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03号原告:曲文斌,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李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西把栅乡大黑河村南(化肥厂厂区西侧)。法定代表人:梁孝平,总经理。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董事长。第三人:安云桂,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文斌、李平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云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文斌、李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文斌、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1元,减半收取5075.5元,由原告曲文斌、李平负担。审 判 长 白 艳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