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与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曰双,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生态法规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锋。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第128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50000元、加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为该公司年产1万吨沥青混合料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8月22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6】128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2016年8月23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保局作出广环催字[2016]12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1日,该催告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128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150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6】128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50000元、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虎人民陪审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