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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凯与刘宣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刘宣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赵凯,刘宣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91民初75号原告:赵凯,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宣辰,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凯与被告刘宣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凯、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宣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1089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8508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18时05分,被告刘宣辰驾驶车牌号为冀B×××××小型轿车逆向行驶与顺行的原告赵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刘宣辰负全部责任,赵凯无责任。2016年11月30日,经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认定冀B×××××小型轿车实际损失为81089元,并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4000元。冀B×××××小型轿车登记在王文印的名下,2016年7月10日,王文印与原告赵凯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王文印将冀B×××××小型轿车出卖给原告,此后该车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原告承担。冀B×××××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刘宣辰名下,该车在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因双方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刘宣辰未举证、质证及答辩。人保唐山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仅在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人驾驶证合法有效且符合准驾类型并且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定及约定免赔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承担法定赔偿责任。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没有与当事人共同对车辆进行勘验,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3.鉴定结论采用4S店标准,原告应当提供4S店的修理票据及凭证证明车辆在4S店修理,否则不应采用该鉴定结论。4.事故发生至今已有5个多月,车辆应该已经修复,原告应提供修理发票证明实际花费数额及车辆修复地点,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18时05分,被告刘宣辰驾驶车牌号为冀B×××××大众牌小型轿车逆向行驶与原告赵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奔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宣辰负全部责任,赵凯无责任。冀B×××××小型轿车登记在王文印的名下,2016年7月10日,王文印将该车卖与原告赵凯,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冀B×××××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刘宣辰名下,该车在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均是自2016年8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8月23日24时止。2016年11月30日,根据原告赵凯的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认定冀B×××××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81089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冀B×××××小型轿车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公估报告,认定冀B×××××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71703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宣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且刘宣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刘宣辰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车辆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系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信,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1703元。原告赵凯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因该公估鉴定系其自行委托,且公估结论与二次公估不符,本院未予采信,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该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凯车辆损失71703元;二、驳回原告赵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赵凯负担15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