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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歙县森林公安局、张林椿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森林公安局,张林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歙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748903445T。法定代表人:徐武斌,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林椿,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歙县森林公安局与张林椿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林椿在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深渡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林椿在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深渡分理处的62×××1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