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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与柏凤江、孙巧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柏凤江,孙巧燕,许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71号申请人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柏凤江。被执行人孙巧燕。被执行人许桂东。本院在执行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与柏凤江、孙巧燕、许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