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与柏凤江、孙巧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柏凤江,孙巧燕,许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71号申请人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柏凤江。被执行人孙巧燕。被执行人许桂东。本院在执行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与柏凤江、孙巧燕、许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