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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邢景美与李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景美,李玉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61号原告:邢景美,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安图县。被告:李玉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景美诉被告李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景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景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景美负担。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志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