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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喜龙与原涛、赵卫卫、程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喜龙,原涛,赵卫卫,程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喜龙,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柳家村四组70号。被执行人:原涛,男,汉族,1985年10月0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代家村四组。被执行人:赵卫卫,男,汉族,1982年07月02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二组。被执行人:程晓文,男,汉族,1982年02月1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大孔镇街道教育组院内。本院在执行柳喜龙与原涛、赵卫卫、程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80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