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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贝瑞佳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中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瑞佳母婴专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贝瑞佳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中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瑞佳母婴专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贝瑞佳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誉现代城北区***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誉现代城北区***号会馆。法定代表人:周渭民。原审被告:上海贝瑞佳母婴专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孙娅。上诉人杭州贝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贝某母婴专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纠纷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纠纷,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誉公司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讼,中誉公司据以提起该不动产纠纷诉讼所提交的转租协议可以证实其出租给贝某公司的案涉房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贝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