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天情与刘宇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情,刘宇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798号原告:林天情,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澄,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林天情与被告刘宇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原告林天情负担。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