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附页总公司七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辅业总公司七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40号原告:国某某。被告: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辅业总公司七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矿。原告国某某诉被告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辅业总公司七星分公司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国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冷晓东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