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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震寰与李廷山、朱立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寰,李廷山,朱立君,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18号之一原告:黄震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山,男,汉族。被告:朱立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山,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震寰诉被告李廷山、朱立君、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