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震寰与李廷山、朱立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寰,李廷山,朱立君,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18号之一原告:黄震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山,男,汉族。被告:朱立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山,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震寰诉被告李廷山、朱立君、东营市仁和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