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士亮、樊士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士亮,樊士松,樊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梁士亮,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樊士松(曾用名樊二黑),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樊帅,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梁士亮申请执行樊士松、樊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士亮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