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白懿、羊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懿,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懿,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羊勇,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白懿因与被上诉人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懿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奕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