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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农牧局与昆明财舍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农牧局,昆明财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4号原告:攀枝花市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383C。法定代表人邱小平,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瑶,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昆明财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同心综合市场4-1幢1层4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H6H2Y66。(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冯文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农牧局诉被告昆明财舍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农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由原告攀枝花市农牧局承担。审 判 长  吕艳荣人民陪审员  谭 婷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佩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