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2277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被告郭某某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2013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并出具借据二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应2017年正月偿还,到期后原告索要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二支,证明被告别于2010年11月20日、2013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并的事实。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诉辩权利予以放弃,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借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1月20日、2013年6月26日,被告郭某某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未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据二支。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屡屡推脱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索。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