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晨净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晨净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27号原告: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小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晨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国荣,总经理。原告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晨净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上海莎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