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655号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71048489T。法定代表人:古今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科,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孔秋玲,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孔秋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世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