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姚盛武、夏文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姚盛武,夏文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62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姚盛武,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夏文钰,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盛武、夏文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姚盛武、夏文钰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钭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