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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姚盛武、夏文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姚盛武,夏文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62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姚盛武,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夏文钰,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盛武、夏文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姚盛武、夏文钰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钭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