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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永清申请执行王国琴、代春亮、谢巧霞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清,代春亮,王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代春亮,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王国琴,女,1975年10月1日出,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代春亮妻子。谢巧霞,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张永清申请执行王国琴、代春亮、谢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汉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