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房美英与梁德平、郑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美英,梁德平,郑小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2586号原告:房美英,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理人:祝玉芳,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德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环,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美英与被告梁德平、郑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美英及其诉讼代理人祝玉芳,被告梁德平及其与被告郑小环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先后自2012年至2015年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多次向原��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时间及利息。后因市场变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梁德平辩称,1、借款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2、双方已经口头约定对所有欠款不再计算利息,被告根据该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3、原告提交的2015年2月8日的借条数额应该是4万,借条显示的45000元属于笔误。4、目前被告经济困难,基本无还款能力,请求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被告还款期限。被告郑小环辩称,与梁德平系夫妻关系属实,但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借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借条和录音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11张借条情况如下:1、今贷高庄款壹万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农历2012年7月17号(注:阳历2012年9月2日)梁德平。2、今贷高庄款壹万元正(月息1分5厘),贷款日期农历2012年10月9号(注:阳历2012年11月22日)梁德平。3、今贷高庄款贰万元正(月息1分5厘),贷款日期农历2012年10月9号(注:阳历2012年11月22日)梁德平。4、今贷高庄款伍万元正(月息1分5厘),贷款日期农历2013年9月13日(注:阳历2013年10月17日)梁德平。5、今贷高庄款伍万元正(月息1分5厘),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3月29日(注:阳历2014年4月28日)梁德平。6、今贷高庄款肆万元正,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4月19日(注:阳历2014年5月17日)(月息1分5)梁德平。7、今贷高庄款壹万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6月27号(注:阳历2014年7月23日)梁德平。8、今贷高庄款贰万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7月21号(注:阳历2014年8月16日)梁德平。9、今贷高庄款叁万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8月5号(注:阳历2014年8月29日)梁德平。10、今贷高庄款贰万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9月14号(注:阳历2014年10月7日)梁德平。11、今贷高庄款肆万伍仟元正(月息1分5),贷款日期2015年2月8号梁德平。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有重复计算和笔误。被告梁德平提供了如下证据:一、银行交易明细和农历2013年11月29日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在2017年3月5日被告向债权人还款2万元,并将该借条原件收回。二、梁德平书写的2014年4月19日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贷高庄款肆万元正,贷款日期农历2014年4月19日(月息1分5)梁德平。证明2014年4月19日的4万元的借款,包含2012年7月17日的借款1万元、2012年10月9日的借款2万元和2012年11月9日的借款1万元。这三笔借款是在2014年4月19日,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结算,又重新书写的借条。利息付的现金。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偿还了2万元是事实,借条也已经还给了被告,故这一笔借款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中。证据二,是被告自己书写的,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德平向原告房美英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偿还过部分借款,并收回了相应的借条。现原告尚持有被告梁德平出具的借据11张,具体情况如上。被告梁德平、郑小环系夫妻。郑小环与房美英系表姊妹。从借款发生日到2017年4月份,原告计算的利息总额为175035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梁德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还款后是按通常做法收回相应的借条原件的。因此,原告当前持有的借条原件能够作为被告梁德平借款未还的证据。被告提供的2014年4月19日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主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德平、郑小环偿还给原告房美英借款本金30.5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其中计算至开庭日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总额为167605元,于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仍按本金30.5万元、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梁德平、郑小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青附:利息计算表起始日结算日相隔天数本金投入年利率产生利息2012-9-22017-4-2116921000018%83442012-11-222017-4-2116112000018%158892012-11-222017-4-2116111000018%79452013-10-172017-4-2112825000018%316112014-4-282017-4-2110895000018%268522014-5-172017-4-2110704000018%211072014-7-232017-4-2110031000018%49462014-8-162017-4-219792000018%96562014-8-292017-4-219663000018%142922014-10-72017-4-219272000018%91432015-2-82017-4-218034500018%17820合计30500016760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