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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关亮非法经营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关亮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关亮,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关亮犯非法经营罪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高关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关亮将其收购和他人赠送的1280公斤初烤烟叶从会泽县运往四川省凉山州境内贩卖,10月21日9时许,高关亮运输初烤烟叶途经巧家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白鹤滩镇水碾河沟执勤点时被巧家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60352元。2017年2月20日,高关亮在巧家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催促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关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随案移送牌照为云Dxxx**小货车1辆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巧家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函,巧家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高某1、高某2、左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烟草检测报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被告人高关亮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贩卖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60352元,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高关亮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关亮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关亮用于运输烟叶的牌照为云Dxxx**小货车,所有人是高某3,高某3不知道高关亮将该车用于运输烟叶,该小货车应返还给高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关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止)。二、随案移送牌照为云Dxxx**小货车,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玉武审判员  商晓丽审判员  易文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