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均平与杨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平,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均平,男,生于1975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鑫,男,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鑫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357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鑫座落在高县庆符镇吉祥巷建筑面积48.1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间,但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杨鑫应付申请执行人陈均平执行款6535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