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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改玲与古香玲、苏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玲,古香玲,苏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633号原告:杨改玲,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告:古香玲,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苏艳平,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成安县。杨改玲与古香玲、苏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改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改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杨改玲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