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静与马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马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671号原告:王静,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克林,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王朋,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静与被告马克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王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4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啸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