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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冲香与陶良慈、芮南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冲香,陶良慈,芮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秦冲香,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陶良慈,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芮南洋,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秦冲香与陶良慈、芮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良慈、芮南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良慈、芮南洋银行存款人民币531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