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上虞丽彩涂装有限公司、上虞市联众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上虞丽彩涂装有限公司,上虞市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张金挺,徐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丽彩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东联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7706-0。法定代表人:朱利江。被执行人:上虞市联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2005)G16-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59057862。法定代表人:张金挺。被执行人:张金挺,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徐伟祥,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绍兴上虞丽彩涂装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张金挺、徐伟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张金挺、徐伟祥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设定抵押而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