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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女。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姜某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支行账户6217992350002871245的存款2150元(含执行费50元)划拨至建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