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女。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姜某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支行账户6217992350002871245的存款2150元(含执行费50元)划拨至建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