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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开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33号移送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住所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被执行人:刘开文,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做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镇马江镇长联村老屋里16号。本院执行局在执行刑一庭移送执行的刘开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湘02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开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生、匡名娇、雷程鹏经济损失26946元。本院刑一庭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开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2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恋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