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55号上诉人张家荣,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上诉人张家荣因诉屏山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家荣上诉称:自己的新市镇益民农贸综合市场是屏山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批准的公益性服务企业。屏山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移民条例》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规定,划地给上诉人自建新市镇益民农贸综合市场。请求判令屏山县人民政府划地恢复新市镇益民农贸综合市场功能,依法立案。本院认为,新市镇益民农贸综合市场的迁建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张家荣未提供屏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迁建农贸市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张家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家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茜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