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沈志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0122。法定代表人杨永宗。被执行人沈志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沈志强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23日将其在本院的5000元暂扣款转为罚金,另于2017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E×××××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原因该财产无法处置。对于本案余款1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洁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