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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秀宏与王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宏,王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404号原告:朱秀宏,男,住临沂市罗教育厅区。被告:王晓敏,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朱秀宏诉被告王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秀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秀宏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