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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萍乡市美而惠灯饰批发部、高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美而惠灯饰批发部,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美而惠灯饰批发部,男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西环路609号。被执行人高鹏,男,1989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萍乡市美而惠灯饰批发部申请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鹏应支付申请人萍乡市美而惠灯饰批发部案款13100.0元,承担执行费9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苏 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