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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鹏与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武,许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邹尔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武,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许后泉,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贾鹏与被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武、许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申请人贾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