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天科与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科,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天科,男,1957年11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小龙,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科与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天科工程款495000元及利息2001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75元、执行费9404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有厂房、宿舍,现正在拍卖。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