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戚文彬与徐向海张灵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文彬,徐向海,张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戚文彬,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徐向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灵莉,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文彬与被执行人徐向海、张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管、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向海、张灵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文彬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徐向海、张灵莉尚欠申请执行人戚文彬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向海、张灵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文彬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