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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行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茂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行终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邱茂东,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邱茂东因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邱茂东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审法院立案审查超越形式审查范围,未审先定,严重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邱茂东起诉请求确认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依据金委[2016]224号《关于暂停邱茂东赤竹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暂停邱茂东赤竹村委会主任职务,指定邱金平主持村委会日常工作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邱茂东认为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对邱茂东的该项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关于邱茂东起诉要求确认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金政[2016]227号《关于责令邱茂东交回“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赤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的诉请。邱茂东提起诉讼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而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金政[2016]245号《关于撤销金政[2016]227号文件的决定》,邱茂东起诉要求撤销的该行政行为在其起诉前已经由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自行撤销,故一审法院对邱茂东的该项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英琼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艳附:相关法律文书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