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今来顺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05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4元,申请执行费2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