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鲁祥与吴宏文、吴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祥,吴宏文,吴宏武,吴宏国,贵州卓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782号原告王鲁祥,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吴宏文,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吴宏武,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吴宏国,男,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贵州卓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宏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鲁祥与被告吴宏文、吴宏武、吴宏国、贵州卓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鲁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鲁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鲁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已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王鲁祥负担。审判员 杨宗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蛟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