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段英与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英,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910号原告段英,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淮滨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开军,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梅杰,系该办事处职工。委托代理人:何峰,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滨县北城桂花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7372R法定代表人:扈淮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七路18号院绿洲花园B座2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51466R委托代理人:桂树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淮滨县淮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3959933683法定代表人:黄森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段英诉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祥东、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梅杰、何峰、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森林、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桂树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中旬,淮滨县人民政府为开发“乌龙步行街”由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责任公司开始施工,因气压打桩将原告房屋震裂,同年9月15日被告淮滨县顺河街办事处委托广东合正建筑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根据现场检测情况,该建筑裂缝形态符合《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附录B中由温度变形,砌体干缩引起的裂缝。不排除该建筑裂缝的产生由外界因素造成”,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房屋原状,但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16年10月17日,“淮滨县乌××步行街棚户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通知,委托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进行修复,但至今各被告没有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恢复房屋原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淮滨县乌××步行街改造项目部,顺河街道只是其中的一员,不是负��人也不是施工方,既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人,因此,顺河街道作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顺河街道作为原告所在辖区政府部门,对改造区房屋曾经协调相关单位对裂缝房屋进行修补,一部分接受了修补,段英要求重建并阻挠施工,原告的诉求应是修复,不应是恢复原状;原告陈述与实际不符,房屋检测实际上是房管局做的,得出的结论是属于基本完好房,可以安全使用;请法庭驳回原告对顺河街道的起诉。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淮滨县恒威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称的项目不是恒威公司承包;恒威公司不知道原告诉求中所陈述的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一事。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安置楼的建设主体单位是政府;施工单位是恒威公司,该项目是恒威公司中标;我跟康达公司��的合同是受指挥部指挥,我没有承包该工程,也没有组织施工,从开始到现在我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划过一分钱。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诉状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目前我们满足不了恢复原状的要求,我们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在淮滨县乌××步行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打桩施工期间造成了原告段英房屋受损,造成房屋多处裂缝。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作为淮滨县乌××步行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成员曾参与协商解决房屋受损事宜,但至今未对原告段英房屋进行维修。原告段英���交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用以证明其房屋受损害,该鉴定报告结论是“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根据现场检测情况,该建筑裂缝形态符合《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附录B中由温度变形,砌体干缩引起的裂缝。不排除该建筑裂缝的产生由外界因素造成”,该鉴定的处理建议是“对该房屋裂缝部位采用表面封闭法进行处理”。被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前申请追加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以其申请追加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由居委会承诺书、乌龙街棚户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的通知、群众写的信访反应、信访局处理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打桩,在打桩施工期间造成了原告段英房屋受损,造成房屋多处裂缝。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造成原告段英房屋受损的共同侵权人,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段英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自己房屋所受损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该鉴定结论系段英房屋为“基本完好”,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处理意见是对该房屋裂缝部位采用表明封闭法进行处理,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应由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责对原告段英房屋裂缝部位采用表面封闭法进行修复。原告段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房屋的侵权人,本院对原告段英要求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若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辩解其不是施工单位、没有承包该工程及没有组织施工不应承担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责对原告段英房屋裂缝部位采用表面封闭法进行修复。二、驳回原告段英对被告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淮滨县乾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 成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为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