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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冷宁建、向秀文、向儒宽、彭南梅、谢继承、杨晓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冷宁建,向秀文,向儒宽,彭南梅,谢继承,杨晓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唐继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宁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秀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儒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南梅。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继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宁建、向秀文、向儒宽、彭南梅、谢继承、杨晓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顺,被上诉人冷宁建、向秀文及二人与向儒宽、彭南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