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诉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鸡西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9行初17号原告张文庆,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原告项丽华,女,1956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宪芬,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蔺春燕,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XX林,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李顺明,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常荣,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诉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XX林以患有疾病,无法参加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李顺明以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当分别立案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文庆、项丽华、刘宪芬、蔺春燕、XX林、李顺明承担。审判长 王 崴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