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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国勇、刘欣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勇,刘欣春,章国勇,刘欣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国勇,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欣春,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章国勇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西湖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1、西湖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提出的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而是请求变更合同的变更之诉;2上诉人已在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协议,被上诉人对该协议有何抗辩意见可以在该案中提出;3、被上诉人的观点与东湖区法院案件相重复;4、如果充许被上诉人在给付之诉之外另行提起变更之诉,那所有的案件将面临极大诉累,违背民事诉讼程序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刘欣春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要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被上诉人选择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