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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19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义刚与被执行人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县2014年同村油路四合同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刚,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县2014通村油路四合同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19号附1号申请人李义刚,男,1980年6月6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大理州云龙县。被执行人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段小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县2014通村油路四合同项目部。住所地:漾濞县漾江镇村委会。负责人阿永兵,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义刚申请执行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县2014通村油路四合同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99183元,执行费1300元,共计100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县2014通村油路四合同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共计100483元,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9183元,仍剩余91300元执行款未履行。同时,该四合同项目部的负责人阿永兵就余款91300元制定了于2017年6月30日前先交纳2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交纳71300元的执行计划。此外,我院执行部门查得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县交通局有工程款未结算完毕,为保障本案的执行,我院执行部门于2017年3月31日向漾濞县交通局发出执行裁定书,请求其扣留被执行人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1300元。尔后,经我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回告给申请人李义刚后,其同意就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