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春诉被告冯磊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春,冯磊磊,张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27号原告李峰春,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冯磊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锐,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春诉被告冯磊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春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小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