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3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红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红慧,林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张红慧,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光锋,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619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480171.23元,利息293801.8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景园24幢702室房地产,但该房地产被鹿城法院在先查封,且已被设定了抵押,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综上,本案中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不能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名下的上述财产不能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红慧、林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