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安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李安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11号原告: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主要负责人:吴进士。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河,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安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安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