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志刚、蒋军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蒋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蒋军民,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3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军民在(2017)浙0523执15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