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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乐与卢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卢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709号原告:余乐,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卢艺森,男,汉族,1994年2月10日生,住福建省漳浦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乐诉被告卢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乐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