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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国雄、甄兰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雄,甄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46号申请人:李国雄,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甄兰香,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李国雄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甄兰香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甄兰香驾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于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国雄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珊 关注公众号“”